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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邓某等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旭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8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8)皖1503民初4875号

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公司经理。

原告:邓伟,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贵田,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旭(实习),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常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素娥,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运公司)、邓伟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合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贵田、被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素娥均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申请对涉案车辆损失重新鉴定,本案中止审理,现鉴定程序终结,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3180元、评估费5500元、施救费4l00元、车上人员(驾驶人)受伤造成的人身损失6000元,共计11878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某财保合肥支公司当庭辩称:要求核实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原告诉请的车损系单方委托评估,未经我司核定,损失金额明显过高,我司申请重新评估。施救费我司应承担不超过一半的费用。人身损失应由无责交强险公司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无责限额的部分我司再承担,诉讼费我司不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信息、挂靠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2、被告企业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

3、保单,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辆损失等险种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驾驶员李根才因事故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5、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证明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驾驶的车辆依法登记年检的事实;

6、驾驶员李根才身份证信息、收条、受伤后治疗的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赔偿清单,证明驾驶员李根才因事故受伤,原告赔偿李根才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6000元的事实;

7、施救费发票,证明事故发生后因施救产生4100元的事实;

8、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证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所有的车辆因事故损坏,车损为111089元的事实;

9、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花费评估费5500元的事实。

被告某某财保合肥支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邓伟的身份证应提供原件核对;对挂靠协议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达到邓伟是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证明目的;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但挂车的投保情况请求法庭核实;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应提供原件或者经交警部门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证据6驾驶员的受伤情况无异议,但对收条的真实性有异议,6000元是否实际支付没有相关的支付凭证;赔偿清单上主张的误工费也没有证据佐证;医疗费的具体金额请求法院核实,对超出交强险无责限额1000元和伤残限额11000元的部分我司才承担;对证据7无异议,但我司应承担不超过一半的损失;对证据8有异议,评估损失明显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且系单方委托,也未提供维修清单和发票,车辆是否实际维修原告未举证;对证据9无异议,因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我司不予承担。

被告某某财保合肥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保险条款、保单,证明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第42条第9款的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负责赔偿;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16条的规定,原告应与我司协商评估。

原告质证意见:对保险条款和保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中,被告对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有异议,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对车损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标准,其余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4时10分,李根才驾驶登记在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是原告邓伟),沿沪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霍线600公里300米处时,撞上前车尾部后又撞上路中隔离带,造成李根才受伤、车辆受损、隔离带受伤的交通事故,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第341503420180003304号事故认定书,李根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4100元。李根才受伤后入住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8月23日,原告邓伟支付李根才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6000元。2018年8月28日,安徽为名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车辆作出评估报告,评定皖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总值为111089元,原告缴纳评估费5500元。

另查,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某财保合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03180元,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1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审理中,被告申请对车损重新评估,经六安昌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皖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总值为7562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的车辆损失经重新评定后为75620元,被告应当按照该数额予以赔偿。原告支付的施救费有正式发票,也是因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属理赔范围。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也必然发生相应的鉴定费用,鉴定费属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原告诉请的车损被重新评估结论推翻,车损数额减少27560元(103180元-75620元),按照减少部分占车损总额的比例即26.71﹪,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1469元(5500元×26.71﹪)。驾驶员受伤属于车上人员险理赔范围,依据保险合同,驾驶员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损失计算合情合理且原告已实际支付,现原告诉请赔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人身损失应由无责交强险公司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才再承担赔付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不是机动车事故责任的侵权纠纷,原告选择按保险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合同义务,并不涉及侵权责任,故被告抗辩称在无责赔付后再予赔付无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原告邓伟关于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75620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原告邓伟施救费4100元、鉴定费4031元(5500元-1469元)。

三、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邓伟垫付的驾驶员损失6000元。

四、驳回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原告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89751元,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被告负担1005元,两原告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贤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管颖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袁旭,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职业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强,专业技能娴熟,在安徽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