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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合肥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旭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6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9)皖1523民初888号

原告:钱某,男。

原告:合肥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田、袁旭,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

被告:安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吴律师。

原告钱某、合肥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诉被告汪某、安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舒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旭、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某某、某保舒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将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某某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343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9日,汪某驾驶皖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钱某驾驶的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钱某受伤。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汪某负此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驾驶皖N×××××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某公司,在某保舒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钱某是皖A×××××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登记在某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受损造成停运,经鉴定车辆停运损失为22743元,评估费用1600元。

被告汪某未作答辩(缺席庭审)。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某保舒城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被告某保舒城支公司辩称,三者险是商业保险合同,合同内容是双方意思自治,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已经告知停运损失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盖章确认,视为对保险条款的认可。因此,我公司对原告车辆的停运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9日,某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汪某驾驶皖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钱某驾驶的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碰,致两车损坏。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汪某负此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皖N×××××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某公司,在某保舒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某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投保单中声明,保险人某保舒城支公司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免责条款,某某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皖A×××××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钱某,该车登记在某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受损造成停运,经鉴定车辆停运损失为22743元,评估费用1600元。另某某公司前身是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埠分公司。以上事实由道路交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单、车辆挂靠合同、车辆停运损失评估报告以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坏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公司作为雇主和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公司虽为皖N×××××号车辆在某保舒城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某保舒城支公司和某某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停运损失,且某保舒城支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某某公司作出详细介绍。故钱某、某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由某某公司负责赔偿,某保舒城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赔偿原告钱某、合肥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24343元;

二、驳回原告钱某、合肥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安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成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袁旭,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职业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强,专业技能娴熟,在安徽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