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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浩律师
执业资质:1620120**********
执业机构: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30号,铝业大厦150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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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
刑法查看:368次2021-11-2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