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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辩律师】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王新生等放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50号)

裁判摘要: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毁坏财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然也包括纵火的方法。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往往会造成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损失。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毕竟是有别的。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的方法,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反之,如果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是放火罪。判断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要结合放火的地点以及放火时周围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来分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707页 观点编号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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