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2日,法发〔20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万道龙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93号)
裁判摘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出生不久的女婴遗弃在获救希望渺茫的深山野林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区分遗弃罪与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主要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分析。通常,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遗弃的行为人可能认识到、也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结果发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受伤,都是违背其意愿的。
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集(总第98集)
乐燕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92号)
裁判摘要: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因防止婴幼儿外出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为了满足其他欲求而放任婴幼儿死亡危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应当准确区分不作为故意杀人与虐待、遗弃这几类“形同实异”的犯罪行为。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遗弃罪侵犯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害人依法受扶助、照顾的权利,故意杀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特定抚养、照顾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节恶劣的,属于遗弃,但不会使被害人陷于生命危险境地,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可能使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属于不作为型的故意杀人罪;实施遗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正是因为两种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同、侵害的法益不同、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刑法为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配置了轻重差别十分明显的刑罚种类。在“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婴幼儿的情形下,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被害人之生命安危是否依赖于对其负有特定抚养义务的行为人,如果存在这种支配依赖关系,而行为人不仅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还切断、排除了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可能,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那么,行为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相反,抚养义务的不履行如果不会给被害人生命带来必然的、紧迫的现实危险,客观上仍存在其他人介入履行抚养义务的可能,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就属于遗弃罪。例如,将婴儿扔在有人经常路过的地方,婴儿有可能被人施救,生命面临的危险尚不紧迫,行为人有合理依据相信婴儿无生命危险的,就属于遗弃行为;反之,如果将婴儿扔在偏僻处所,婴儿难以被人施救,生命面临必然、紧迫的现实危险的,那么,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婴儿死亡后果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本案被告人乐燕将两名年幼子女放在家里后独自离家,仅留下少量食物和饮水,外出一个多月不归,必然使两名年幼子女面临紧迫的生命危险,并且将门、窗封死,也排除了孩子外出获得他人实施救助的可能,所以,乐燕的行为不属于遗弃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既可能以积极行为实施,如经常肉体折磨、精神摧残,也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如有病不给医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虐待罪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罪行,不会侵犯被害人的生命权利,一般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乐燕曾经离家数日,致两名幼女因饥饿被送医院治疗,并于最后一次离家外出达一个多月,致使独自在家的两名幼女被活活饿死,其行为已非折磨、摧残幼女身心,而是使幼女生命面临被剥夺的严重危险,已超出虐待罪所能调整的范畴。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集(总第98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243页 观点编号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