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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案件的审理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50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年3月17日,法释〔2010〕6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问题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一并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二审程序针对上诉内容进行审理的同时,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应当进行复核。主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条款并未明确不上诉的被告人是指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还是全案被告人,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不上诉的被告人,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可以保障其权益;同案其他被告人则通过两审终审后便于交付执行,防止出现因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影响其他被告人权益的情形。

经研究,《批复》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批复》的内容坚持了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二审全面审查的原则,同时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死刑案件全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的情形。其主要理由是:第一,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刑事诉讼第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第二审适用全面审查原则,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上诉效力及于全案,全案不生效,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法院审理时也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批复》在坚持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前提下,尊重了法条之间的体系性和连贯性。第二,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关于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经过一、二审后,案件就应当发生法律效力。死刑案件因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严格的法律程序,故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外,其他死刑判决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可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死刑的案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案件本应直接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样,此类案件就缺失了一道审查程序,不利于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质量,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是一道补救程序,针对的是死刑案件无法进入第二审程序的特殊情形,故只有当死刑案件的全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时,高级人民法院才能进行死刑复核。第三,这符合司法实践惯例,也利于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权利。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查明事实和确定罪责均有意义,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也是进行全案审查的。如果对上诉部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对不上诉部分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人为地将案件进行区分,不仅事实上很难严格划分,而且可能出现同一合议庭对相同的犯罪事实依照不同的法律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形。同时,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有着严格的规定,法条内容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均有考量;而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法律规定很原则,不够详尽,从维护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角度出发,第二审程序的保障水平应高于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未提出上诉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足以保障全案公平公正,没有必要也没有依据再增加一道没有检察机关、辩护人参与,也没有开庭程序的死刑复核程序。

由于此类案件二审审理后的处理结果,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死刑复核的依据和进行死刑复核后裁判文书的表述,故需要特别强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条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性质;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条款规定了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法律依据。许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判项内容中只是笼统表述为“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未明确指出将案件中的死刑部分报请核准,模糊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范围,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判在法律文书表述上存在困难,也容易导致一些人产生全案尚未生效的错误认识。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全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后,欲将同案其他被告人交付监狱执行,但监狱却以案件尚未生效拒绝收押罪犯,这直接影响了共同犯罪其他被告人的权益。特别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案罪犯,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不利于看守所实施有效监管。

因此,首先应当明确,二审终审后,对没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其刑事裁判在二审宣判之日起即已生效。只有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其刑事裁判在二审宣判后尚未生效,必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此类案件经过二审后,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的死刑判决的,必须体现对未提出上诉的死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的审查内容。据此,其裁判主文也应完整、准确地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一审未判处死刑而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裁判情况,如果是维持原判的,可直接写明“驳回上诉,维持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某某某以某某罪判处某某刑罚的刑事判决”。二是对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裁判情况也应同时写清楚,如果是维持对其死刑判决的,应写明维持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某某某以某某某罪判处死刑的判决,如果是改判的,则也应作出相应的判项。三是必须写上本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判决)的内容,以保障裁判已经生效部分的被告人的权益。四是必须写明死刑裁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事项,具体写法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某某某以某某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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