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浩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渎职犯罪与其他相关共同犯罪的处理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49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8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一类渎职犯罪。《解释》第四条从三个层面明确了该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纯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的,因刑法已将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渎职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应以单一的渎职罪处理。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的,因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共犯,应在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之间择一重处。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的,因同时实施了数个行为并触犯了数个罪名,应以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实行数罪并罚。

——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V》 2017年9月版 第2422页 观点编号1202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