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浩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儿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74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1日,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394页 观点编号676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