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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智障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应认定拐卖妇女罪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85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刘友祝拐卖妇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91号)

裁判摘要: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因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无须使用强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进行拐卖,故更应注重对该类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本案被害人就是一名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因其流落在外,被告人刘友祝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其非法出卖给他人。尽管刘友祝等人辩称是给被害人介绍对象,但被害人自身并无民事行为能力,刘友祝等人又并非其监护人,因此其行为实质是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辑(总第87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398页 观点编号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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