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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之拆迁补偿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继承 |6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遗产继承之拆迁补偿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因为种种原因,老人去世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处分,而在房屋拆迁以后,个子女之间就出现了纠纷。本案我们代理的事被告,但被告因为特殊原因,实际在该房屋中生活多年,最终经过我们多次协商以及谈判,在庭审中取的了良好的效果,也圆满的解决了该争议纠纷。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琴、被告王某4、王某5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宝善、被继承人李秀英名下位于西固区房屋拆迁所得旧房补偿款559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XX公司拟补偿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房屋的购买权由原告王某2享有,由原告王某2给被告按评估鉴定价格,再扣除购买费用后,按继承比例进行现金补偿;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王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王XX于1992年3月17日因病去世,后被继承人李XX也于1995年5月19日因病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购买了位于西固区房屋一套。在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该位于西固区房屋暂由王某5居住使用,待被告王某5有其他居所后,原、被告再将该房屋进行处分。2015年3月,该位于西固区房屋被XXXX公司拆迁,拆迁后XXXX公司承诺给予旧房补偿款47644元,同时,XXXX公司还以有偿补偿的方式给予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文化小区面积约8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由于位于西固区房屋所有权人王XX、李XX早已去世,故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要求原、被告私下协商关于旧房补偿款以及兰州市西固区文化小区面积约为85平方米的安置房由谁购买等相关问题,因三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三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4辩称:案涉房屋是父母的,作为子女要一视同仁。

被告王某5辩称:一、被告王某5与妻子杨XX一直与被继承人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被告王某5系先天智力残疾,故一直与其父母即被继承人王XX、李XX共同居住生活,在其与杨XX结婚后,杨XX便成为王某5的法定监护人,与被继承人李XX共同生活,被告王某5与其妻子杨XX的收入也全部交由被继承人李XX保管支配,直至李XX去世。由此可见,被告王某5夫妻二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分割遗产时理应多分。二、案涉房屋系被告王某5夫妻二人与被继承人李XX共同出资购买,遗产继承须先分割出被告王某5夫妻二人相应份额。因被告王某5夫妻二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全部收入都交由被继承人保管。后由于购买案涉房屋,李XX同被告王某5二人共同筹款7000余元以李XX的名义支付了案涉房屋76%的房屋价款,后李XX于1995年5月19日去世,去世后,案涉房屋剩余24%房款由被告王某5夫妻二人付清,并一直居住至房屋动迁。因此,就被继承人遗产继承须先分割被告王某5夫妻二人的出资份额后再进行分割。三、案涉房屋购买权应由被告王某5所有,而非原告王某2所有。因为被告王某5夫妻曾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出资,故就案涉房屋其二人占有较大份额,该房屋也应由被告王某5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非原告王某2。所以在案涉房屋动迁时,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与被告王某5办理了《旧房交回办结表》,该表认可的住户为李XX和被告王某5,而非原告。这就已经证明了被告王某5就案涉房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告王某2要求该房屋购买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理应驳回。四、被告王某5生活困难,继承遗产理应受到照顾。被告王某5系先天智力四级残疾,劳动能力不足,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工作收入微薄,其妻子杨XX系子宫癌患者,一直服用抗癌药物,夫妻二人收入远远不能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及医药费用,双方为维持生活现已欠下多达42万元的债务,生活特别困难,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综上所述,被告王某5夫妻二人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且该房屋24%的购房款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答辩人缴纳的。故答辩人要求享有案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和多分。现原告强词夺理,歪曲事实,妄图以诉讼手段夺取本就生活困苦的被告王某5夫妻二人的合法财产,故为维护被告王某5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5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彰显法律公正。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XX名下遗产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房产证号为兰房(西房改)产字第××号)(已拆迁)即XXXXX公司拆迁旧房补偿款55900元;按五等份额进行分配,原告王某1继承11180元,原告王某2继承11180元,原告王某3继承11180元,被告王某4继承11180元,被告王某5继承11180元;

二、被继承人李秀英名下遗产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房产证号为兰房(西房改)产字第××号)房屋(已拆迁)即XXXX公司拆迁补偿的位于新建文化小区809#楼3单元1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2.22平方米,总价为920724元,减去应缴纳的预留期房的房款225939元人民币后,剩余按五等份额进行分配,即与原告王某1继承138957元,原告王某2继承138957元,原告王某3继承138957元,被告王某4继承138957元,被告王某5继承138957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7元,由原告王某1继承501.4元,原告王某2继承501.4元,原告王某3继承501.4元,被告王某4继承501.4元,被告王某5继承5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遗产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内部各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因此,处理遗产纠纷不能简单的就法律而言法律,能够通过局外人的思维,促使双方达成谅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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