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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8日|分类:综合咨询 |11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被告人路某在2023年5月通过微信添加名为“金融经理”的陌生人,意图办理贷款。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对公账户及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的对公账户、U盾及相关密码邮寄给对方。涉及的对公账户收转违法资金共计5017605元,其中部分账户涉及被害人潘某、李某等人被骗案件11起,涉案资金947000元;另一账户涉及被害人孙某被骗案件1起,涉案资金10000元。案发后,路某退赔潘新华损失20000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路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未从中获利,建议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上诉途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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