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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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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11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让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总是用各种“霸王”条款来跟老百姓签合同,本案就告诉你,不管是谁,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张XX,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住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XX(华泰佳XX号商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XXXX1380383C。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
原告张XX与被告甘肃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及被告甘肃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甘肃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终止原、被告签订的4183、4185《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铺回收款21438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张XX撤回对编号为4185号的《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与2015年11月24日签订编号4183《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路××号××层××号××号商铺出售给原告。依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出卖人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登记。因出卖人原因,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房产登记,买受人可选择与出卖人终止本合同,出卖人应无理由按成交价的120%收回该商铺”。现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登记,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请,要求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并提交《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编号4183)予以证明。因被告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产登记,故依据《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第七条“因出卖人原因,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房产登记,买受人可选择与出卖人终止本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终止履行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抵扣前价款的120%收回案涉商铺,并提交《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编号4183)、商铺出售预订书、收据予以证明。经审查,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则被告“应无理由按成交价的120%收回该商铺”。庭审中,原告主张成交价为抵扣前价款,而被告辩称抵扣部分系促销优惠,因此仅愿以实际支付价格予以返还。因房屋的成交价系双方就房屋买卖最终实际交付的价款,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收据上载明案涉房屋实际交付价款为76822元,故案涉房屋成交价应认定为76822元,被告应按照该价格的120%,即92186.4元元收回案涉商铺。原告诉请,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因其未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出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张XX撤回对编号为4185号的《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X与被告甘肃XX公司签订的《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编号418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
二、被告甘肃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92186.4元;
三、被告甘肃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回位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路××号××层××号商铺;
四、驳回原告张XX对第三人甘肃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元,已减半收取2258元,保全费1592元,合计38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2194元,由被告甘肃XX公司负担1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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