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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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作者:许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3次举报


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南充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联系电话:13011119958  

住址:四川省南充市  3号楼11层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某某,男,汉族,生于月日,住四川省 真村3组2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某某(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   

地址:上海市 4幢1106室

   上诉人因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0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货物买卖合作协议》。

2、依法改判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0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上诉人某某支付被上诉人某某货款435224元整。      

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

审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损害了

上诉人某某、某某的合法权利。

1、被上诉人某某没有向上诉人南充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医用防护口罩。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某某系朋友关系,平时相互之间对商务信息会资源共享,2020年3月29日,上诉人某某与某某微信聊天中提到有口罩货源,某某主动提出以公司名义购买一部分口罩,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某某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第2页中能够体现,某某说“直接对口德国24OK不?”,某某接着说“这批货不要卖美国”,“这个云南白药N95不能进入别的渠道和内销”,“要规避风险,东南亚,第三世界国家,卖完就算了”,这些聊天记录能够体现出来某某是以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名义分摊的上诉人某某订购的口罩,意思是上诉人某某和被上诉人共同订600万的货,被上诉人某某也是将口罩货款直接转入到深圳市惊喜网购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万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另有15万确实转给上诉人某某的个人账号,但当时上诉人某某也不是上诉人某某的员工,某某将15万元帮被上诉人某某转给了潍坊护航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这批口罩被上诉人某某认可收到货并入了被上诉人某某的公司库房。   

一审法院认为“南充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应向某某(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04000元”中返还的法律基础就不存在,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某某陈述其中100万借给上诉人某某的,法官反复询问了被上诉人某某,被上诉人某某都认可其中100万是借给上诉人某某的,被上诉人某某诉请上诉人某某退还货款也实属矛盾。

  2、一审法院查明“某某(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协商,采购一批口罩,总价为1654000元。……某某共向某某(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付了云南白药集团医用防护口罩5万只……”,不是客观事实。

 首先,某某个人没有买卖案涉口罩的资质,不能是买

卖案涉口罩的主体。

     其次,被上诉人某某不是与上诉人某某协商,在某某处购买口罩,是上诉人某某在微信里跟某某说自己要订货,某某帮上诉人某某分摊其中的一部分货,换而言之,就是某某与上诉人某某一起订600万的货,并不是一审法院查明的是被上诉人某某在上诉人某某处购买的口罩,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某某在某某处购买口罩,又判决上诉人某某返还货款也不符合逻辑。      

二、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货物买卖合作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在签订合同时上诉人某某提取了59598只口罩后,双方都没有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1、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被上诉人某某没有向上诉人南

充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医用防护口罩不是客观事实。

2、《货物买卖合作协议》约定“乙方须在2020年6

3日前退还货款共计1504000元(金额大写:壹佰伍拾万肆仟圆整)至甲方指定账。……”,本案的上诉人某某(合同中的乙方)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某某(合同中的甲方)1504000元的口罩货款,其一,合同明显显失公平,其二,2020年5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国内市场口罩需求量已经比较小了,5月2日(微信聊天记录16页)“云南白药这批老包装…不然全砸我手里了”,“我在想如果京东上能销售局全拎过去,这边价格让到18元了,”这说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口罩已经销售不出去了,被上诉人某某、某某也是知道国内口罩的这一行情,被上诉人某某、某某之所以在明知口罩销售不出去的情况下签订这样显失公平的《货物买卖合作协议》,事实上不是被上诉人某某的真实意思。其三,某某公司法人某某让上诉人某某给她转100万到被上诉人公司账户,某某还说“缺300多万”,上诉人某某说“你要我这边怎么操作”,能够看的出来某某要某某帮她,某某也愿意帮她。5月11日(聊天记录17页),某某让某某开325000元的专票,5月19日某某要求某某帮开些发票(聊天记录17页),这些都能说明被上诉人一直出于朋友关系一心一意的在帮助某某及被上人某某。

3、《货物买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口罩型号为折叠式

46727的价格分别为12元、18元,2020年5月27日,口罩的进货价格远远低于此价格,上诉人某某、某某、被上诉某某、某某都知道这一客观事实,上诉人某某,上诉人某某作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仍然要以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这样显失公平的《货物买卖合作协议》,不是上诉人某某、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是基于上诉人某某帮助被上诉人某某抛货。

4、上诉人某某基于朋友道义,帮某某的公司抛

销售不出的口罩,因为案涉口罩必须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才能买卖,因此上诉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才签订《货物买卖合作协议》,签订协议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内部没有见货款,仓库不放货,某某又要求被上诉人某某给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转货款,上诉人某某在没有帮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抛出口罩的时候又自己凑钱转了35万到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这对被上诉人某某来说,被上诉人提走的785244元的口罩不仅没有亏,反而还赚了,但对上诉人某某、某某就是绝对的不公平。

 5、2020年5月27日上诉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签订《货物买卖合作协议》提取口罩后,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都没有再履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微信聊天18页中某某说“想让云南白药再原价收回去特别困难”,19页某某说“金佰利还有5万只,亏本抛货,18-19一只”“发通知了”,被上诉人某某实际上对于《货物买卖合作协议》中上诉人没有提取的口罩自己在想办法处理。19页某某说“能退给你的上家不”,上诉人某某说“我又不是分销商,你买进来就是买进来了”,虽然某某想让上诉人某某帮忙退回深圳惊喜网购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万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上诉人明确表示自己不是分销商,何况上诉人某某也没有购买案涉口罩的资质,被上诉人某某购买的口罩只能想办法销售,上诉人某某在被上诉人购买案涉口罩没有获利,因此,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购买的口罩,并不是一审法院查明“某某共向某某(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付了云南白药集团医用防护口罩5万只……”。

22页某某说“上海万东这个没办法从原路去退回万东”“你后面补了一个合同,让我搞得很麻烦,这样的话我要相当于我们要去个跟这个深圳惊喜和上海的金佰利都要补签合同,要不然成都拖爱商贸把钱给了过后我直接转给你,我这个合同逻辑我都没办法说清楚”,某某说“你惊喜那一站就无所谓了呀,因为你现在全款退回来的,然后你上海那一家,你肯定要走帐啊,因为你的款是进了这一家,他还开票出来,合同逻辑有商贸的跟付款有什么区别吗?你该付款你那个该走合同走合同啊,那你那个涉及到其实你就已经没有成交了,你还要什么合同?”,某某说“你私户50.4先转来,那家的100原路退回”,从聊天记录中都能体现出上诉人某某与某某都知道5月27日签订的《货物买卖合作协议》只是当时上诉人某某帮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抛售785244元的口罩的一个形式,到7月7日,某某还是想让上诉人某某帮忙把100万的货原路退回,并不是让上诉人某某公司履行《货物买卖合作协议》。上诉人某某没有办法帮上诉人某某将案涉口罩原路退回,被上诉人反过来要让上诉人某某退还货款1304000元,这对上诉人某某、某某都是不公平的。

三、一审法院判决“南充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英

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某(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04000元及利息……”,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某某财产混同,上诉人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何况本案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货物买卖合作协议》实质是上诉人某某的好意帮助行为,借上诉人某某的名义签了一个形式合同,法院无论判决上诉人某某承担返还货款还是判决上诉人某某承担返还货款都有背于人与人之间应当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

 综上,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货物买卖合作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的《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受损害方的上诉人某某、某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诉人某某提取的59598只口罩,愿意将口罩的相应货款未支付的部份待上诉人某某收到款项后支付给被上诉人某某,承担收到此款项不及时支付给被上诉人之日起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敬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南充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许梅律师,执业于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注册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2006年毕业于四川师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