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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处理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管辖法院和实体法适用

发布者:刘雅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涉外法律 |742人看过

一、管辖

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程序法适用于法院地法,即如果在中国诉讼则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法院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实体法的适用

1.首先第一步是对孩子和被告的人身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因此,实体法适用中国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3.如果亲子关系确认后,对于抚养问题应当适用的实体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抚养问题适用法律为中国法。

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抚养的义务,母亲可作为代理人代孩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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