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晴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搏纳朗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外商投资兼并收购国际贸易合资合作商标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发布者:刘雅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经济仲裁 |465人看过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刚刚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布了以下内容: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也就是说,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