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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火灾赔偿案例介绍-成都“4.24”仓库火灾赔偿案

发布者:刘锋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2日|分类:火灾赔偿 |69人看过

经办火灾赔偿案例

 

简要案情2021年3月8日,贵与即委托人、邱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将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路高村库房出租给杨梅、邱,仓库面积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合同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2年4月24日19时40分许,该仓库发生火灾。2022年6月17日,成都市武侯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太平园1号高村汽配仓库内以仓库屋脊为轴线西偏北区域,起火原因为: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遗留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瓦楞纸箱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该起火灾造成委托人杨某梅财产严重受损

委托代理刘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听取委托人介绍,分析案情,查勘现场,搜集证据,认为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邱租赁、管理区域内,起火物为邱所有、管理的瓦楞纸箱,因邱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杨贵出租的仓库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亦未对案涉仓库尽到监督、管理和隐患排除义务,二共同造成了杨某梅重大财产损失遂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之诉,要求邱某、杨某贵赔偿诉讼3561358元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退还租金诉讼期间,根据本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成邱某与其配偶魏某圣共同承租仓库,系共同侵权人,后成功追加魏某圣为共同被告。诉讼期间,杨某贵提起反诉,要求杨某梅、邱某赔偿其租赁物损失1710454元及承担诉讼费。

【损失认定】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委托成都宏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意见,最终认定委托人杨某梅在此次火灾中的经济损失为3561358元。关于杨某梅主张杨某贵退还租金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在火灾发生后,杨某梅已经不能使用案涉仓库,杨某贵应当将租金退还杨某梅,返还的金额为81424元/年÷365×136天=30338.8元。

【责任认定】法院认定邱某、魏某圣、杨某贵为赔偿责任主体,认为邱某、魏某圣在承租的场地内堆放瓦楞纸箱,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也没有安排工人对场地进行看守排查,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75%。杨某贵作为出租人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租赁物,对租赁物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且在案涉仓库内没有安装相关灭火设备,未保证有效的消防设施,杨某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20%。杨某梅作为承租户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对租赁场地房屋安全设施、安全条件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租赁房屋堆放汽车配件,作为仓库使用,同时也没有留人看守场地建材,对损害后果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其应在其损失范围内自行承担5%的责任。

【一审判决】邱某、魏某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某梅财产损失2723518.5元;、杨某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小梅财产损失726271.6元、退还租金30338.8元。驳回杨某贵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邱某、魏某圣、杨某贵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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