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海明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5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李某。
本律师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因琐事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吴某(已判决)与刘某、张某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李某、吴某将张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第4、5、6、7、8肋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张某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7月18日,因被害人已去世,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日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从宽处罚情节:1、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坦白;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吴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刘某1、宋某、刘某2、李某、刘某3、刘某4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补充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案犯吴某在案件发生后就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认罪悔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发生因张某而起,李某和吴某系被打电话叫到现场帮助张某打架的,而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多年,其赔偿被害人时被害人已死亡;被告人李某亦脱逃多年,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的量刑比照同案犯吴某刑期明显失当,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