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吉芳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定离婚事由

发布者:胡吉芳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95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能判决离婚。然而,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问题,不同的人感受绝对不同,甚至连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感受都不同。于是,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这些能够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即法定离婚事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11.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当然,法律除了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还有一个兜底条款,也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列举以外的,但确实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有婚姻家庭类纠纷需要咨询,请联系胡吉芳律师。

电话或微信:132 0713 3763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