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如果是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出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核国家统一规定缴销创有关费用。它是指纳税人在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上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解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下附者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地上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
《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规定的具体含义是: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前,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10%以内。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参多密庄恨挫成#上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外,是到的上寺有度还家均与关是主执行,超过上评相取的的分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有关的数金。是指在转比房些产时纳的越市集护在设观,口班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再单独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其目的是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重置成本价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成新度折扣率的含义是:按旧房的新旧程度作一定比例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