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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者: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393人看过

不当得利就是他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这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根据不当得利人善意和恶意的主观不同,其所负的返还义务也不同。那么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

一、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不当得利当中受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能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有哪些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以上就是履正律所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不当得利受有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得利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但如果该给付是出于道德义务,或者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或者是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则不能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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