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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合同纠纷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什么行为?】

发布者: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270人看过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画押,便万事大吉没有后顾之忧了。可我们身边也存在很多签完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什么行为?下面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什么行为?

 

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不构成违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承担违约责。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4、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当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不履行合同处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经上述履正律师所说,双方订立合同后就应当按照其条款处理,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构成合同违约,带来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这种违约是民事责任,不属于违法。当然,如果其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可以不追究责任,双方解除合同或者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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