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抚养意愿等因素来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0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判给母方。
02
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判给父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03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04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05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6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贰
抚养权的变更
01
父母可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02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时,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1)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叁
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育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
01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02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03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04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5
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06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07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肆
抚养费的变更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0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0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0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伍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