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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追回借款

发布者:陈倩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一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6月21日,被告一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16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息2%,被告二、三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

原告在当日向被告一交付了16万元的借款,然被告一并未按约足额支付利息,2018年1月后就再未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还款,但三被告拒不支付利息和偿还欠款。

  【法院调解】:一、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分四期偿还,于2019年8月5日前还款50000元,如被告按时还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一期未能依约履行,则由被告一偿还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原告有权申请就全部未付款项强制执行;

二、被告二、被告三自愿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本案事实不在调解书中表述;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律师观点】: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一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归还本金和按月支付利息。现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利息和返还该借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不履行支付利息和返还原告的借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二、被告三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订,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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