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为解冻小分队真实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
一、案情简介
何女士在国外过着安逸的生活,平时喜欢在各大平台投资理财。某日,她的朋友向她推荐了一个不知名的投资理财平台,虽然何女士刚开始并不信任这个理财平台,但当她看到朋友通过该理财平台获得了可观的收入后,何女士决定在这个平台尝试一下。这个平台使用起来一切正常,直到何女士在一次出金后,银行卡不能对外转账,当她联系上国内银行的工作人员后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异地公安司法冻结。
何女士为了解除这张银行卡的司法冻结,急忙回到国内前往冻结地的公安申请解除司法冻结。何女士来到冻结地公安后,承办警官告知何女士其银行卡因收到5000元的涉案资金导致银行卡被冻结,需要她提交证据材料协助调查,排除涉案嫌疑后方可解冻银行卡。何女士核对银行流水发现,承办警官说的那5000元的涉案资金正是朋友推荐的那个投资平台转账给她的资金。何女士当即向承办警官出示了她在手机上使用该投资平台出入金的记录,并表示为了尽快解冻银行卡,她愿意向报案人退还涉案资金5000元。于是,冻结地的公安给何女士开具了不涉案证明,并决定为其解冻银行卡。
何女士听到冻结地的公安同意给她解冻银行卡便松了一口气,当她等到银行卡解冻后发现银行卡仍然不能对外转账,于是她再次联系银行的工作人员询问原因,这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因司法冻结且为一级涉案卡,被公安部上了“总对总”管控名单。
二、尝试自行解除
何女士想利用自己在国内的时间尽快解除公安部“总对总”管控名单,以便于她在国外可以正常使用银行卡网上购物。因此何女士当即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如何解除管控名单,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何女士要去开户行所在地的反诈中心申请才能解除。当何女士前往开户行所在地的反诈中心后,反诈中心的警官要求何女士提供证据材料、冻结地公安制作的笔录、不涉案证明以及银行开具的《涉诈风险账户审查表》。
可是,何女士没有任何一项材料可以提供给反诈中心的警官,即使是她手机上的证据已经不能使用了,因为手机上的那个不知名投资平台的APP已经不能正常登陆了,就连之前的聊天记录也被何女士删除了。何女士想到当时到冻结地公安申请解冻时,冻结地公安的警官给她的手机进行了拍照,冻结地公安应该会保存证据材料。在何女士联系上冻结地公安后,冻结地公安并没有协助何女士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笔录。何女士与冻结地公安以及开户行所在地反诈中心沟通无果后,请求她的律师朋友帮忙处理解除“总对总”管控名单事宜,后来何女士的律师朋友推荐她联系解冻小分队的律师为其处理该事宜。
三、确认委托
何女士联系上解冻小分队的律师后,向解冻小分队的律师讲述了她申请银行卡解除司法冻结的情况以及她前往开户行所在地反诈中心申请解除管控的情况。解冻小分队的律师根据何女士讲述的情况,为其提供了解除“总对总”管控名单的思路和方案。何女士对解冻小分队律师提供的思路和方案表示赞同和认可,并决定委托解冻小分队的律师为其处理解除管控名单的相关事宜。
四、办案经过
解冻小分队的律师接受何女士的委托后,开始踏上了为何女士解除“总对总”管控名单的道路。
第一站:解冻小分队的律师前往开户行所在地反诈中心了解了何女士银行卡被公安部管控的情况,并继续为其沟通申请解除管控,但是该反诈中心坚持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如果没有证据材料即使可以帮忙提交解除管控的申请,但依然会被上级公安退回申请,并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介于此,解冻小分队的律师考虑向冻结地的公安为何女士沟通申请解除公安部管控一事,但与冻结地公安沟通前需先准备好银行开出的《涉诈风险账户审查表》,于是解冻小分队的律师来到了第二站。
第二站:解冻小分队的律师来到了何女士银行卡的开户行,联系到该银行的客户经理,了解了相关情况,该银行的客户经理查验何女士为解冻小分队律师开具的授权材料后,同意为何女士开出《涉诈风险账户审查表》。同时,该银行的客户经理还愿意以银行的名义为何女士申请解除部分管控措施,即每天可以线上转账1000元。案件走到这里时,虽然公安部的“总对总”管控措施没有完全解除,但是何女士的银行卡至少可以每天线上转账少量资金,算是初步取得了小小的胜利。
解冻小分队的律师为了取得最后的胜利,开始与冻卡地的公安进行沟通。起初冻卡地的警官要求提供银行开具的《涉诈风险账户审查表》,并愿意为何女士申请解除公安部“总对总”管控名单,于是解冻小分队的律师立即联系何女士开户行的客户经理,请客户经理将已开具好的《涉诈风险账户审查表》提供给冻卡地的公安机关。可是,当冻卡地的公安机关收到《涉诈风险账户审查表》后,迟迟不开始申请解除公安部管控的流程,经过多次电话沟通无果,解冻小分队的律师拨通了投诉电话,几日后该公安机关的主办警官联系上解冻小分队的律师,向解冻小分队律师解释了迟迟不推动后续程序的原因,即当时为何女士办理解冻银行卡的警官并没有保存何女士当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他们也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向上级提交解除公安部管控的申请。但是,解冻小分队的律师认为,针对“证据缺失”这一问题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于是解冻小分队的律师决定前往冻卡地的公安机关与主办警官现场沟通解决方案。
第三站:解冻小分队的律师按约定的时间到达了冻卡地公安,虽然刚见面时冻卡地警官的态度并不友好,但经过解冻小分队律师耐心地沟通,并向冻卡地警官提供了一个解决“证据缺失”的思路即由冻卡地公安给何女士出一份特别的情况说明,说明证据缺失的原因。冻卡地警官接纳了解冻小分队律师提供的思路,并愿意给何女士从新补一份笔录(因为当时解冻的警官并没有给何女士做笔录)。但此时的何女士已经回到国外的住处,不方便再次来公安现场做笔录,经过解冻小分队律师的沟通,冻卡地警官同意给何女士做一个视频笔录。后来,因何女士回到国内,解冻小分队的律师陪同何女士再次前往了冻卡地公安补做了笔录。
随后,冻卡地的警官迅速为何女士向上级提交了解除公安部“总对总”管控名单的申请,等待各级公安逐级审核。幸运的是,申请解除管控的材料顺利地通过了市公安、省公安厅的审核,虽然公安部在审核时使用了较长的时间(约2个月的时间),但最终还是通过了审核。至此,何女士的银行卡解除了公安部“总对总”管控名单。
五、结语
解除公安部“总对总”管控名单的案件比解除司法冻结的案件更为复杂,如果遇到不能集齐解除管控的必要材料(冻卡地公安笔录、证据材料、不涉案证明、银行开具的《涉诈风险账户审查表》)时,则案件的难度会更大。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大家先行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