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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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2025年了还有法院不给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律师轻松化解

发布者:郭志浩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8人看过

2025年某月,郭律师团队又代理了一起虚拟货币矿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立案时遇到了法院立案庭迟迟未审核立案申请的情况。经团队律师与法院立案庭沟通得知,法院立案庭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矿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知如何审判,因此迟迟没有审核立案申请。

按照目前关于起诉及立案的法律法规来看,该法院立案庭以“不知如何审判”为由拖延立案,明显存在违法情形。为了更好地与法院沟通并解决这一类案件的立案“难”题,团队律师梳理了民事案件起诉及受理的法律法规,并向法院立案庭进行了充分的说理,法院立案庭最终审核通过了立案申请,目前案件已正式立案

一、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立案

本案为虚拟货币矿机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系国内公民,被告系国内法人,双方就买卖虚拟货币矿机一事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因被告收到货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决定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结合本案的案情,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大家基本能读懂这一条的字面意思,但有的读者可能会问“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简单来说,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权纠纷和人身权纠纷。

回到本案的案情,本案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本案的原告系买卖合同中的一方,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被告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本案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另外,本案的买卖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可以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事实与理由。最后,本案原告作为公民,本案被告作为法人,他们之间的财产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本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后,还要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若案件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则法院不会受理立案申请。哪些情形属于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从本案的案件情况来看,我们已经在前文论述过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起诉的情形。另外,原被告之间买卖虚拟币挖矿机的行为没有上升至危害国家的层面。因此,本案不存在上述6种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现有的规定依法立案。

另外,本案法院立案庭以不知道此类案件“如何审判”为由拖延立案,不符合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指我国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至于案件如何审判,应该由审判庭作出审判结果。所以,本案法院立案庭不应该在立案环节因不知道如何审判而迟迟不审查立案申请。

二、买卖虚拟币挖矿机合同的效力认定

202193日之后,买卖虚拟货币矿机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2193日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挖矿”行为被列为淘汰产业后,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挖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重要监管政策,因此买卖虚拟货币矿机的合同属于《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上对“挖矿”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回复:“对于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9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因此,在202193日之后,买卖虚拟货币矿机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对于虚拟币“挖矿”类的纠纷,虽然虚拟币“挖矿”的行为已经被禁止,且买卖虚拟货币矿机的合同效力为无效,但人民法院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立案受理该类案件,为当事人们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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