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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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出入境系列】利用信用证实现资金出入境

发布者:郭志浩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国际贸易 |2人看过

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第八种:信用证

1、一般过程及成本

信用证是一种由进口方的银行发出的承诺,在出口方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准备好相应的单据并提交给银行后,银行将向出口方支付相应的金额。信用证的精简流程包括:进口方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审核后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出口方的银行,出口方的银行再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准备货。

2、优缺点

优点:信用证优点是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因为进口方的银行承诺支付货款。

缺点:手续繁琐,成本较高,需要的单据较多,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可能导致无法收到款项。

3、常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受益人伪造单据、恶意不交付货物、提交假单据等欺诈行为,可以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有根据本法规定,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时,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4、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第195条规定,如若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亦或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是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将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5、法律条文引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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