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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出入境】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发布者:郭志浩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涉外法律 |0人看过

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种:跨境私募基金通道

1、一般过程及成本

在跨境私募基金通道中,包含了QDLP、QDIE和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等几种模式。这些模式的操作过程相对复杂,且涉及到的成本也比较多样。QDLP是一种基金模式,境内投资者通过人民币认购QDLP基金,然后将人民币资金兑换为外币。基金管理人将外币资金投资于境外市场,包括投资于境外的对冲基金等。该过程的成本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交易手续费等。

QDIE是另一种基金模式,基金通过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基金管理机构利用募集到的人民币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和不动产等资产。该过程的成本包括基金管理费、投资顾问费、交易手续费等。

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则是由资质发起人发起设立,以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无需进行外汇兑换手续。投贷基金可以直接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此过程的成本包括基金管理费、评估费、法律咨询费等。

2、优缺点

优点:这些跨境私募基金通道的优点主要体现在提供了一种较为便捷的跨境资金流动方式,让投资者有更多选择空间。这些模式让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境外市场,有助于资产的多元化配置,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缺点:首先,这些基金的操作过程相对复杂,需要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经验。其次,由于涉及跨境交易,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汇率风险。最后,跨境私募基金通道的投资标的往往具有较高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对此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3、常规法律风险

跨境私募基金通道(包括QDLP、QDIE和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或从事境外证券、衍生产品交易时,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合格投资者资格。如果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可能面临限制资金汇出入、处罚以及可能取消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法律风险。

此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境内基金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境外证券或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投资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被追究法律责任等法律风险。

在跨境私募基金通道的一般过程中,投资者还需考虑交易合同的签订、合规披露、基金净值估算、资金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涉及跨境交易,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外汇管理、税务、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等国际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风险。

4、法律条文引用

1.《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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