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6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指导,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共同发起主办“新时代刑事法治领域涉外执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春城昆明成功举办。
以下是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中国区主任郭志浩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
近年来,随着跨境司法合作的深入推进,红通案件的办理数量持续增加。作为直接参与此类案件的法律从业者,笔者在司法实务中发现,当前红通案件处理在委托代理机制与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案件办理的效率与质量,更直接影响着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国际传播。本文结合具体办案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
01红通案件委托律师代理的现实困境
委托代理手续的规范办理是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然而在红通案件中,这一基础环节却面临着系统性障碍。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红通案件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跨境状态上,多数涉案人员长期处于境外潜逃状态,导致传统刑事诉讼代理规则难以直接适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法定时间节点为“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但在红通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在案发前已潜逃境外,既未接受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委托代理权的行使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但实践中多数外逃人员要么尚未进入缺席审判程序,要么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要求,仍处于“法外真空”状态,其委托律师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代理实践中,律师通常只能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担任代理人”的原则性规定开展工作,这种“擦边球”式的代理模式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的信任鸿沟尤为突出,部分外逃人员因受不实信息误导,对国内司法机关存在严重信任危机。笔者承办的一起劝返案件中,当事人在境外期间持续收到“获取新护照即可规避追责”“国籍可能被随意撤销”等错误信息,导致其对劝返工作高度抵触。最终通过律师的专业沟通与法律释明,当事人才消除疑虑并配合回国。这一案例充分表明,律师在弥合信任裂痕、推动案件良性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缺乏明确授权基础的代理行为始终存在合法性隐患。
委托代理障碍在涉外红通案件中表现得更为尖锐。对于中国籍外逃人员,可通过本人直接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近亲属代为授权的方式完成委托手续,虽有不便但仍具操作空间;而外籍红通人员的委托代理则面临难以逾越的程序壁垒。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外籍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几乎难以实现。使领馆作为我国主权管辖的延伸区域,外籍红通人员因担心被采取强制措施,普遍对使领馆认证存在强烈抵触心理。即便使领馆明确承诺“仅办理认证手续,不采取强制措施”,多数涉案人员仍不敢前往办理,导致律师因缺乏有效授权而无法与国内办案机关开展实质性沟通。
办案机关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差异进一步加剧了代理困境。在缺乏完整授权手续的情况下,部分公检法机关常以“授权不足”为由拒绝与律师对接,导致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关键信息无法有效传递,既增加了执法成本,也可能错失劝返良机。
针对上述问题,构建完善的红通案件委托代理机制刻不容缓。其一,应专门制定外逃人员代理规则,明确非缺席审判状态下外逃人员的委托权行使方式,突破传统代理时间节点的限制,为律师介入提供清晰法律依据。其二,需强化外逃人员人权保障,将委托律师权作为基本权利予以明确,这不仅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更是塑造我国国际司法形象的关键。境外律师常以“委托权受限”对我国司法程序提出质疑,此类声音若不加以回应,将损害我国法治的国际公信力。其三,应简化外籍人员委托代理的公证认证流程,可探索通过跨境视频认证、外交渠道协助等替代方式完成授权确认,在保障程序合法性的同时提升实践操作性。
02涉外法律体系系统性完善的迫切性与路径探索
红通案件的办理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交叉适用,现行法律体系的碎片化问题已成为制约案件质效的核心瓶颈。当前红通案件的法律依据散见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权威性的专门立法,导致律师在办案中常陷入“找法难”的困境。
在红通撤销这一关键环节,国内公开法律文件未对流程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第八十三条开展工作。这种“以国际规则补国内空白”的做法,使得律师在判断涉案人员是否符合红通撤销条件时缺乏明确指引,只能通过个案沟通逐步摸索。更值得关注的是,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中频繁引用内部规定,但这些规定因未公开而无法接受社会监督,既影响了司法透明度,也增加了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成本。
随着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涉外执法活动日益频繁,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已成为时代必然。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大国司法形象的重要载体,更能为执法活动提供明确指引,从而降低执法成本与理解成本。红通案件作为涉外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主权的行使与国际公信力的塑造。
推进红通案件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完善,需从三个维度协同发力。其一,应制定专门的红通案件处理法规,对案件管辖、证据标准、红通发布与撤销程序、境外协作等核心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整合现有分散的法律资源,形成逻辑自洽的规则体系。其二,需强化法律透明度建设,将实践中常用的内部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予以公开,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与辩护权,构建良性互动的司法协作关系。其三,要深化国际司法规则衔接,在立法中充分吸收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精神,兼顾国际通行做法与我国司法实际,为红通案件的跨境办理提供顺畅的规则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