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与介休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民终字2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介休XX公司,
住所地介休市,
法定代理人A,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与上诉人介休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介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介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 钢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