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俊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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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介休市XX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文俊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介休市XX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晋07行终3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C,东方XX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A,介休市城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原审被告介休市XX,住所地:介休市XX,
法定代表人A,市长,
委托代理人A,介休市XX股长,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A,
委托代理人A,
A、B诉介休市XX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审第三人A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介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婷
文俊英律师,现为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中
  • 执业单位: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7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行政诉讼、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