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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哪些情形属于工伤?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发布者:杨凡凡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692人看过

关于工伤认定

大家有着诸多疑惑

“下班后因中暑昏迷”

“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住”

“应酬客户喝多了身亡”

这些算不算工伤?

……

甚至有些人直接说

只要是在公司受的伤

都算工伤!

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首先来了解什么是工伤?

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所以工伤不是你说了算

法律有明确规定!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工伤呢

赶紧往下看

这些情形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七种情形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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