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贤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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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典型,为当事人上诉到最高院,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伍贤喆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6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专利侵权诉讼上述到最高院的二审案件,一审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在二审中通过对涉案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辨析其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最终使最高院改判不侵权。

具体案情如下:

A公司、B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B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3.改判A公司与B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改判降低A公司、B公司本案赔偿的经济损失;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C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号为ZL201620246739.5、名称为?一种可同时烘干和消毒的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A公司和B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错误,A公司和B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三)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本院二审期间,A公司、B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3份证据。
证据1:第451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2020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广东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贝比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审查决定,结论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证据2:该决定书所采纳的对比文献证据1-1,即授权公告号为CN204825434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据1、2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证据3:专利号为ZL201921105594.7、名称为?一种烘干桶?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安贝比公司,申请日为2019年7月16日,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该专利。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3,由于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A公司、B公司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2对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参考作用,本院予以采信。
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将进风口设在桶形外壳的侧面底部、中盖上没有出气孔等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桶形外壳的底盖上开设有进风口??中盖开设有若干出气孔?既不相同或者也不等同,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C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A公司、B公司的相应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C公司负担。

伍贤喆律师(咨询电话:13816832562),主做知识产权业务和企业争议解决。代理过数百件发明专利以及相关的分析与评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合规、著作权、商标、婚姻家庭、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