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产妇,28岁,既往身体健康。“孕2产0 孕41周+6天 头位待产”在被告医院分娩。被告给产妇静点缩宫素后,产妇出现全身颤抖、恶心呕吐、胸口处疼痛,舌下含服硝酸甘油、静点地塞米松,病情未缓解。床边心脏彩超提示:升主动脉扩张,主动脉瓣反流。18时剖宫产取出一女婴。术后产妇一直诉胸口疼、憋气,多次与被告医务人员反映均未给予处置,术后第6天胸痛加重,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尸检证实“产妇是在患有大动脉炎的基础上,围产期造成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形成继发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因心源性休克而死亡”。经鉴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30余万元。
二、律师观点:
(一)院方违反《妊娠晚期促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相关规定,明知骨盆狭窄,宫颈未成熟的情况下对产妇采取催产素引产、且催产素使用不当、未按照规定详细记录,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二)静点催产素4小时后产妇出现剑突周围疼痛、恶心、呕吐等症,被告医护人员未明确诊断、及时处理,术后持续胸痛,未处置及会诊,错过救治时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三)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记录不真实,应推定其过错。
(四)院方不能依据《催产素点滴引产同意书》免责。
三、律师意见:产科涉及母子安全,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主动脉夹层是内外科非常凶险的疾病,基层医院应加强会诊制度,对无法处理的患者及时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