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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59人看过

2021年1月1日起,随着《民法典》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生效实施,婚前买房、婚后买房以及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问题如何处理,一文带你搞清楚。


一、婚前一方出资的情况下

(1)房屋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全款买房或者虽然贷款买房但婚前已经结清贷款的,且婚前取得产权证书,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婚前全款购买或已经结清贷款,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婚前付首付并签合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判房屋产权归登记人个人,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剩余贷款为登记人个人债务;

(4)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如尚未结婚即分手,通常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如结婚后离婚,房产按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处理方式进行;如存在借名买房或其他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不视为以结婚为目的地赠与;

(5)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尚未结婚即分手,通常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如结婚后离婚,房产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二、婚前双方出资的情况下

(1)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未结婚即分手的,可以协议解决;如无特别约定或协议时,按出资比例处理;

(2)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结婚即分手的,可以协议解决;如无特别约定或协议的,通常视为对登记方附条件的赠与,分手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出资款。

三、婚后买房

(1)一方以婚前财产全款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仍然视为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以婚前财产支付首付,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共同还贷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未还的贷款归登记方个人债务;

(3)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视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四、父母出资买房

(一)结婚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或分手)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或全款),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若未结婚即分手,房屋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款或撤销赠与,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若离婚,则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4)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或全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若未结婚即分手,房屋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款或撤销赠与,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若离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未约定,则视为共同共有。

(5)双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父母出资均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若分手,按出资比例分割;如离婚,房屋属于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二)结婚后(司法解释新修订部分)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4)双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注意事项:

(1)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判决离婚时法院不予处理(调解离婚且协议处理该房屋的除外),等取得产权证后再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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