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引起的双倍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1个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双倍工资的计算是从劳动者入职第2个月开始,并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补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问题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如果补签的劳动合同日期为签订当日,则劳动者可主张自用工日起满一个月次日至合同签订日之间的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目前在一些地区的司法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例如2008年4月1日入职,双倍工资的请求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到2009年8月1日提起仲裁,2008年5月、6月和7月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就超过了时效,而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即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2年的期间,超过2年未主张的,视为过诉讼时效。
也有的地方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