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案例分析
认为现有设计为木雕餐柜上的图案,用于装饰餐柜,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6-04类“存放物品用家具”产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产品不属于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2.2节对判断现有设计是否存在具体的转用启示的细化,明确指出“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再次,基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公示性,专利保护范围圈的边界是清晰的,公众可以明确知道在自由实施设计方案时应当避开这个圈。而当现有设计抗辩的标准统一时,公众可以明确知道在自由实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尽量落入现有设计这个圈内。当现有设计抗辩的标准不统一时,现有设计这个圈的边界其实是模糊的,亦会导致公众在自由实施设计方案时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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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通过PCT要求优先权」转变成发明时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