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您的疑惑:
为什么他借了我的钱,到法院起诉法院没有支持?
明明打了借条给我,为什么法院还是判我输?
为什么我还了他那么多钱,法院都没认?
为什么约定了5分息,法院没有支持?
为什么他房产证都押在我手里的,执行时候却没有钱或者没有资产?
…
您是不是有很多疑问,今天一次性讲清楚。
2、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1日,石X向黄X涵(中国台湾人)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黄X涵人民币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貳个月,从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2月11日。借款人:石X 2014年12月11日”。
2015年3月3日,黄X涵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向石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60万元。
2015年3月13日,黄X涵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向石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45万元。
后面两笔借款未出具借条。
另,刘X兰与石X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二人离婚,但二人至今未对财产进行分割。
黄X涵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为其主张权利,刘梦律师依法作为黄X涵的代理人参与其与石X、刘X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刘梦律师代黄X涵(中国台湾人)起诉石X、刘X兰偿还借款18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石X辩称其未收到借条载明的借款80万元,且其已偿还黄X涵122.6万元,反诉要求黄X涵立即归还反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1.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因石X、刘X兰时常失联又突然出现,出现后又经常失联,导致本案依法公告送达2次,且因本案涉及台湾同胞,案件管辖问题特殊,所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历时2年才取得生效文书,最终该案判决石X、刘X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黄X涵借款本金人民币63891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3891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2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3、刘梦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核心主要是借款合意(即出借人所付款项是不是借款)、款项出借情况(及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借款人)、款项偿还情况(款项性质及偿还金额)、利息约定情况及是否约定过高。
至于借款合意,首先双方写了借条,其次石X在答辩中也认可借款事宜,只是对第一笔借款提出了异议,那么其他两笔(黄X涵向石X银行账户中转入的60万元+45万元)被认定为借款是情理之中。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借条载明的借款80万元是否实际支付,借款人称只写了借条但未收到相应借款,故我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黄X伟出庭陈述称,对于黄X涵汇到其账户的80万元,其是按照石X的指示后进行使用的,并提交了财务明细清单作为证据来证实其所言的真实性,从证人黄X伟提交的财务明细单12月份那一页上清楚的载明“日期:12月11日,经办人:石X。明细:石X融款(黄X涵) 收入800000”。显然,借条载明的8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给石X,款项已经处于石X的控制之下,最终法院认定该笔借款80万元已实际支付。
本案争议较大的还有款项偿还情况,石X举证证明其已向黄X涵偿还122.6万元,我方委托人提出2015年2月5日的人民币20万及2015年3月23日人民币20万元系黄X涵支付给任X伟的账户人民币40万借款的还款(即偿还其他借款),另外人民币70万元是石X归还的卖车款。但因任X伟未出庭作证,原审法院对任X伟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至于卖车款事宜,因黄X涵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且证人周某出庭作证也未证明卖车款项的流向,故法院对黄X涵的前述主张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石X支付给黄X涵的人民币122.6万元系偿还本案借贷。
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支持了我方提出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
4、刘梦律师建议:
(1)借款合意很重要:出借人与借款人是否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款项支付是借贷还是其他经济往来。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出借款项时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欠条等,并妥善保管。也可在微信、短信中确认借款事实。否则到法院起诉时,你说是对方借你的钱不还,对方说你打给他的钱是其他的经济往来或者对方没有出现,法院对是否是借款还需要反复审查,尤其在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的时候,对款项的性质认定直接关乎结果。
(2)款项支付凭证很重要: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之一。出借款项时,建议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交付,并备注上“借款出借”等字样。且砍头息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如无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那么在借款被否认时,出借人将直接面临败诉的后果。看到这里,第一、二个问题应该已经有了答案。
同理,偿还借款时,建议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交付,并备注上“偿还借款本金”或“偿还借款利息”等字样,尽量固定偿还款项的性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默认先息后本。
所以现金还款或还款未约定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的情况下,在还款被否认或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发生争议时,结果对还款人就十分不利。看到这里,第三个问题答案也很清晰了。
(3)利息明确约定很重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将不再支持利息。
(4)利息约定过高不合法:现行有效的利息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该上限的部分属无效约定。看到这里,第四个问题也明了了。
(5)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很重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让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审查日趋严格,债权人想证明夫妻共同使用款项(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难如登天。
如想让配偶承担责任,一是让配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二是让配偶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
同样的,如配偶不想承担责任,则要保持清醒,拒绝在不清楚的情况下随意签字捺印。
(6)担保人是否表明担保身份很重要: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抵押登记才生效: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是说,把房产证押在手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并不难真正让人心安。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也需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办理抵押登记后至解除抵押登记期间,相应的房屋不能再被买卖过户,但不影响房屋居住使用。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时,也是优先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所以较大金额的借款,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办理个抵押登记。看到这里,最后一个问题也有了答案。
(8)及时维权很重要: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为及时消灭权利的不确定性,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逾期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相应债务将转化为自然债务。但诉讼时效是在借款人提出抗辩时法院才能审查。简单来说,维权要趁早!
写在最后:
法官没有参与案件的细节,不可能完全还原事件的全貌,所以法官只能从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仔细剖析,抽丝剥茧,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然后结合法律法规,作出法官认为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当然,借钱出去的时候也没想到要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日常生活中,时刻保持证据意识,不是为了纠缠不休,而是为了在局面失控时尽可能不让自己有理说不清。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