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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担保合同瑕疵是否影响担保责任

发布者:刘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金融证券 |2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担保合同瑕疵是否影响担保责任

1、案情简介:

贵阳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因经营周转于2015年8月21日与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4,9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贵州XX担保有限公司、何X先、蒋X平、蒲X萍、李X移、李X自愿对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银行按约将款支付给装饰公司。合同到期后,装饰公司银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未按约支付本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贷款逾期的,银行有权收取罚息,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50%。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借款人违约的,银行有权按贷款本金5‰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银行已履行其义务,装饰公司却迟迟未归还借款本息。

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为其主张权利,刘梦律师依法作为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代理人参与其与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

最终该案判决贵阳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75,786.67元、罚息人民币458,640元;并自2018年4月11日起,以人民币4,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支付利、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贵阳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500元;贵州XX担保有限公司、何X先、蒋X平、蒲X萍、李X移、李X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刘梦律师点评:

庭审中,蒲X萍辩称:“因为保证合同是格式合同,在签字之时除了填写金额,其他全是空白的,对后期的填写我一样也不知道,包括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及其他约定我是不清楚的等”。最终法院认定保证合同虽系格式合同,除金额等系填充外,但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如有关担保期间、保证方式、范围、展期约定等均以打印的文字在合同中一一载明,故对X萍辩称不与采纳。

本案担保合同虽有瑕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白合同的效力时裁判主旨认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X萍主张的本案担保合同中部分内容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刘梦律师建议:

1)对于签字方来说,签字须谨慎,有留白的地方可要求填写完整再签字。

2)对于合同提供方来说,能尽量完善的地方请尽量完善,即使当时不能完善,事后能完善时也须第一时间完善,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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