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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逾期罚息与违约金

发布者:刘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金融证券 |6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逾期罚息与违约金

1、案情简介:

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周转于2016年9月19日与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48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银行已按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贵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X婷、孙X妮、陈X聪、王X启、吴X赠、吴X自愿对该借款提供抵押、保证担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后,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贷款逾期的,银行有权收取罚息,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100%,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借款人违约的,银行有权按贷款本金5‰向被告收取违约金。银行履行其义务,但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迟迟未归还借款本息。

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为其主张权利,刘梦律师依法作为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代理人参与其与贵州XX科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

最终该案判决贵州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296104.34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11月15日的逾期罚息1076269.08元(2018年11月16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3725%计算,支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贵州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违约金人民币24000元。贵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X婷、孙X妮、陈X聪、王X启、吴X赠、吴X文对贵州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向贵州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2、刘梦律师点评:

1)违约金系双方约定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逾期利息系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支付的利息,所以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二者性质不一样,且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未超过年利率24%,故我方可同时主张

2)关于保证担保部分。作为科技公司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上述债务在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内,故互通融资担保公司、蔡玉婷、孙燕妮、陈秀聪、王宗启、吴式赠、吴思文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刘梦律师建议:

1)签字须谨慎,部分保证人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不清楚所签内容不应承担责任,但事实上该理由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

2)行使权力须及时,否则权利维护难度将会大大增大,甚至于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3)关于违约金与逾期罚息,合同签订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均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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