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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方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265人看过


一、举证原则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按本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举证范围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四、举证责任分配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0)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1)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3)因代理行为发生争议,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证据种类和举证要求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当事人应按下列要求举证:

  (1)书证和物证均应提供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内提交证人名单,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6)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的说明,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合议庭人数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份数;

  (7)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和条件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七天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期限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提出,并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八、申请鉴定的期限和有关事项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九、庭前交换证据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庭前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后,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一方当事人未按期交换证据的,应视为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

  十、逾期举证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当事人应当在上述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责任,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除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延长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证据,或者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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