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律师
陈凯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湖南-株洲专职律师
15697334562

服务地区:湖南

咨询我
09:00-21:59

“天灾”还是“人祸”?陈凯律师代理车辆被树砸损案,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22866元

发布者:陈凯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6-09

律师观点分析

2024528日,因大风暴雨天气,原告张某某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位上的车辆,被小区内一棵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倒下砸中,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物业公司疏于履行对小区树木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加之极端天气的诱发,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折断砸坏业主车辆,而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湘0211民初****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86

开庭日期:20251110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1993年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智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三、诉讼请求(原告主张)

1. 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 22,866元;

2. 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费用 425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3,000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答辩要点

1. 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是否履职应由小区业委会追偿;

2.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履职不到位造成损失;

3. 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暴风雨导致树枝折断),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五、法院查明的事实

1. 事故经过:2024528日,原告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湘B3***)停放在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露天公共停车位。当日,附近一株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被大风吹倒,砸中原告车辆,造成损坏。

2. 维修情况:原告将车辆送至株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付维修费 22,866元(维修明细有机盖、左前大灯总成等多项)。

3. 物业合同:被告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22630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2281日起(可顺延)。

4. 气象情况:2025527日夜间至28日白天,全市有一次大暴雨过程,伴随短时强降雨、雷雨大风,阵风79级。

5. 物业应对:被告在气象预警下,既未加固树木,也未对业主进行警示。

6. 安全隐患提示:事故发生前,小区业主曾在物业微信群中提示案涉树木存在安全隐患。

7. 交通费及律师费凭证:原告提交了出租车发票(证明交通费支出425元)以及与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3000元发票。

六、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对树木折断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损失的具体范围。

七、法院判决理由

1. 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有对树木管理、加固、警示的义务。在已有气象预警且树木存在安全隐患(业主曾提示)的情况下,被告既未加固树木,也未警示业主,具有一定过错。

3. 阵风7-9级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的10级狂风级别,结合树木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4. 维修费发票与维修明细金额对应,被告未举证证明维修金额不当,故支持22,866元。

5. 交通费(出租车)超出公共交通必要支出范围,律师费非必要支出,且无明确约定,故不予支持。

八、判决结果

1. 被告湖南智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车辆维修损失22,866元;

2.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交通费425元、律师费3000元)。

一、总体评价:核心诉请获得支持,是一次有意义的胜诉

本案判决支持了原告最主要的诉讼请求——22,866元车辆维修费,驳回了被告关于“意外事件”“主体不适格”等抗辩。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感到欣慰。这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实际损失,也进一步明确了物业公司在极端天气下对小区公共树木的管理责任边界。

二、法律适用上的肯定:法院准确适用了《民法典》第1257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树木折断致损,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第1257条采用的是过错推定——林木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被告仅以“暴风雨属于意外”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加固、警示、巡查等管理义务。相反,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业主在微信群中曾提示该树木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对隐患是明知或应知的。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我方关于责任成立的举证思路获得了采纳。

三、对驳回交通费和律师费的遗憾,但在预料之中

法院驳回了425元替代性交通费和3000元律师费。从代理角度看,这两项请求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交通费:原告提交的是出租车发票,而法院认为超出了“公共交通出行的必要支出范围”。如果当初能举证证明无其他便捷公共交通、或提供网约车订单并说明合理性,也许有争取空间。但425元金额不大,对整体结果影响有限。

律师费: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主张律师费的特殊类型(如知识产权、合同有约定等),法院驳回符合司法惯例。不过,考虑到我方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支持,原告对这部分结果也能接受。

四、对被告抗辩理由的评价: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被告辩称“不是适格主体”“应由业委会追偿”,这一观点明显混淆了物业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

侵权责任的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无需通过业委会代为追偿。法院虽然没有在判决书中重点批驳这一点,但支持我方诉请本身就意味着默认了被告的适格性。

另外,被告试图将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以免责。但我们指出:7-9级阵风尚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且树木事先已有安全隐患提示,被告完全有机会采取预防措施却未作为,这恰恰是过错的体现。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为本院判决被告支付22,866元车辆维修费的结果感到满意。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敲响了警钟:不能以“天灾”为借口,忽视日常巡查、隐患排除和极端天气下的防范义务。同时,本案也再次印证了《民法典》第1257条在保护受害人方面的制度价值——让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更公平地分配风险。

陈凯律师,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资深的法律经验,以“弘扬正义,一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切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220********2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审查、法律文书代写
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
1430220********28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审查、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