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年2月
当事人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2000年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97年生)
离婚与子女抚养
1. 离婚:双方自愿离婚。
2. 子女抚养:
婚生子 李某男由原告周某某抚养。
被告李某某自2026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生活费 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 50%。
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自行协商(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
财产分割
1. 房产:
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李某某偿还。
2. 车辆:
车牌号 湘A**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李某某偿还;贷款结清后三日内,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3. 其他:
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等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举债由各自偿还,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保险约定
被告李某某应于2026年2月**日前 为婚生子李某男购买**生命人寿保险 的“**生命传世**B款终身寿险”,总额 10万元。
如未投保或中途退保,被告应将10万元支付给李某男;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应将未缴纳部分直接支付给李某男;李某男可直接主张该款项。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 3275元。
原告周某某承担 1637.5元,被告李某某承担 1637.5元。
本案从2026年1月16日立案到2月2日调解书出具,仅耗时17天,在家事诉讼中属于极高效率。对于承办律师而言,这意味着在立案、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环节的沟通协调工作较为顺畅。从陈凯律师此前在古丈县一年办理129起法援案件的工作节奏来看,他应当是一名注重效率的律师,快速结案符合其一贯的执业风格。
对于原告周某某而言,迅速解除婚姻关系可能是其核心诉求之一。律师帮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达成目标,通常会产生较强的职业成就感。
对案件结果的整体感受:核心诉求得到满足
子女抚养权:请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50%教育医疗费,调解书完全采纳;
财产分割:虽然房产和车辆均归被告所有,但剩余的贷款由被告承担,原告得以摆脱债务负担;同时确认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避免了后续纠纷隐患;
保险约定:调解书中特别约定被告为婚生子购买10万元终身寿险,并设置了"如未投保或中途退保,投保人应将10万元支付给孩子"的违约责任条款,这是对原告方有利的额外保障,并非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
能够帮助当事人在调解方案中获得超出原诉求的有利条款,且被告自愿接受,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是一个积极的办案体验。
对调解过程的感受:理性协商的典型案例
从调解条款的设计来看,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生活费与教育医疗费分开约定:生活费固定为2000元/月,教育医疗费凭票据各担一半,这种约定方式有效避免了后续因费用定性不清引发的争议,体现了代理律师对家事案件长期执行风险的预判;
保险条款设置了直接请求权:"李某男对该相关款项可直接主张权利",这一安排绕过了原告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中间环节,为孩子权益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保障,显示出代理律师在法律技术层面的周全考虑;
车辆过户设置了明确时限:"贷款结清三日内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避免了因履行拖延引发新的纠纷。
能够将当事人诉求转化为这样一份结构清晰、条款周延的调解书,对于承办律师而言,应当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办案成果。
遗憾与局限
本案的财产分割方案较为简单——主要财产(房产、车辆)均归被告所有,原告似乎未获得明确的财产折价款或补偿。这可能是基于原告本人无意愿承担剩余贷款、希望尽快脱离债务关系而主动作出的让步。但作为代理律师,如果未能为客户争取到更多实质性的财产利益,多少会留下一些遗憾。当然,在未了解案件完整背景的前提下,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推断。
综上,陈凯律师在此案中:以专业能力为基础,在较短时间内协助当事人达成离婚诉求,同时在子女抚养和保险保障方面争取到超出预期的有利条款,是一次较为成功且具有成就感的家事调解经历。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