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劳动合同。
(二)如没有劳动合同,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除了上述一、二条证据外,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四、相关程序应提交的证据
(一)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