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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美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206号 原告沙燕X,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XX,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B,郑州市二七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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