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展动向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人看过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但是新司法解释仅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算作不动产纠纷,商品房买卖红纠纷仍属于一般地域管辖范畴,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新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微博、电子签名等可作为不动产纠纷证据使用。允许专家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工程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性内容的鉴定,专家的出庭有助于帮助法庭了解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要善于使用专家出庭。当事人所聘请的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并非证人证言,而是当事人陈述。

三、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延长为“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延长,便于法院理清法律事实关系,在期限内结束诉讼。

四、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以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生效判决文书或调解书,再办理不动产登记。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借此掩盖真实的交易活动实现避税的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