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国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合资合作 |1552人看过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国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