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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谦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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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合资合作 |1552人看过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国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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