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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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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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请求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可先行判决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53人看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由于相关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法院应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他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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