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方式及地点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763人看过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单据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关于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利的地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确定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地点应考虑能够保障上诉人方便地行使其查阅、复制权利,同时可以避免资料在搬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遗失、毁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