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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谦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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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435人看过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能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允许知情的事项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内容并未在该法列举的范围内,而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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