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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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形式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591人看过

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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